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大意義和安排部署情況
全國污染源普查是依法開展的重大國情調查。2007年10月,國務院以第508號令公布了《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確定每10年進行1次,并于2007年至2009年順利完成了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的制定提供了重要數據支撐。2017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進行第四十一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學習,講話中便提到了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實際應用,充分說明了污染源普查工作意義重大。
(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生態環保工作方面作出的重大部署。 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是在我國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下決心去產能調結構、補齊生態環境突出短板的大背景下進行的一次重大國情調查。國務院成立了以張高麗副總理為組長的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分別以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了《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和《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堅定決心,也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高度重視。
(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全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印發后,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成立山東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116號),成立了由李群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省環保廳廳長、省統計局局長為副組長,17個省直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普查領導小組。在當前全省各項發展改革任務異常繁重的情況下,仍成立專門的省級普查領導小組,集中時間和力量做這項工作,充分說明省委、省政府對這項工作的重視,以實際行動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
(三)污染源普查是我省環保工作的重要基礎。 污染源普查是著眼于長遠的重大決策,只有全面掌握環境污染源底數,才能進一步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霾,制定更加有針對性的長效污染防治措施。對于這項工作,我們環保廳黨組高度重視,多次開會專題研究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印發了《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成立山東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辦公室的通知》(魯環發〔2017〕171號),抽調專人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王安德廳長還專門作了 “普查工作時效性強,不管是人員、預算、方案等各個工作環節都要有保障”批示。
二、《山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編制和印發過程
為確保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要求,省普查辦起草了《山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先是在全省環保系統內征求意見和建議,幾易其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又送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機局、中國民航山東省監管局、濟南鐵路局等共20個部門(單位)征求了意見。普查辦認真研究并與意見反饋的部門、單位分別進行溝通與協商,最后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在相關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下,順利完成會簽。2018年1月16日,《方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方案》主要內容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全省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全省、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污染源普查時點、對象和范圍
1.普查時點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2.普查對象與范圍
普查對象為山東省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三)污染源普查技術路線
本次普查按照現場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普查。
1.工業污染源 。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實測和綜合分析,按國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2.農業污染源 。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 。根據生活源鍋爐清單,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5.移動源 。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根據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步驟
1.準備階段(2017年12月底前):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協調機制,建立各級普查機構,落實人員、工作條件;落實普查項目經費渠道,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定普查實施方案和各階段工作計劃。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統建設以及其他技術準備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2018年) :組織開展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聘用和業務培訓工作;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進行普查清查核定,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開展入戶調查與數據采集,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農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況,采集相關數據;各級普查機構逐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完成初步審核與匯總。
3.總結發布階段(2019年) :建立全省污染源數據庫,上報和發布普查數據,開展普查成果分析,編制污染源普查報告,完成普查檔案整理和移交,開展驗收與表彰等工作。
(五)污染源普查組織及實施
1.基本原則。 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2.普查組織及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成立山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并建立省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
省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機局、中國民航山東省監管局、濟南鐵路局等共21個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負責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省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各市、縣(市、區)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區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六)污染源普查經費保障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省級財政負擔部分,由省財政廳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入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各市、縣級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省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各階段工作計劃的制定,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動員、宣傳、培訓與指導,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全省數據匯總、普查報告編制,數據加工利用,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以及成果開發應用等。
各市、縣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購置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普查表印制、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普查成果開發應用等。
使用污染源普查經費的部門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七)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
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的質量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各級應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